現階段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強制性標準體系研究
本文介紹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標準的現狀,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了建筑強制性標準體系的構建目標和思路,初步形成了我國建筑強制性標準體系框架。
1 引言
據統計,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已從2009年的4789項發展到2013年的6717項,標準數量大幅增長。同時,工程建設標準也存在標準層級定位不清,標準及強制性條文之間重復、交叉等問題,影響了使用者對標準及強制性條文的正確理解和準確執行。逐步理順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工程建設標準之間的關系,實現三者的有機結合,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技術標準新體制,是當前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面臨的重要任務。加強頂層設計,系統規劃建筑強制性標準體系,則是逐步實現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領域全方面覆蓋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2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現狀
從工程建設標準全部強制到劃分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再到強制性條文與全文強制標準并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一直在積極探索工程建設標準體制改革,以期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需要的新型工程建設標準體制。2003年,原建設部下達房屋建筑、城市軌道交通、城鎮燃氣技術法規試編任務,并于2004年正式啟動。2005年,原建設部組織編制并發布了全文強制的國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之后,以《住宅建筑規范》為基本模式,又組織編制并相繼批準發布了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技術規范》GB50490-2009、《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2009、《城鎮給水排水技術規范》GB50788-2012等全文強制的標準;另有在編或計劃編制的全文強制標準11項。詳見表1。表1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全文強制標準
3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從強制性標準體系構建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如下:全文強制標準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相互配套性、協調性不強。全文強制標準和強制性條文、《標準化法》意義上的強制性標準相比,同樣存在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配套性、協調性不強的問題。依據《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建設活動,必 須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質量、安 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目前,全文強制標準僅是全部條文為強制性條文的工程建設標準,與其他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法律地位沒有實質差別。強制性條文存在的一些問題,如與非強制性條文的關系等,對全文強制標準也同樣存在。全文強制標準立項原則不統一,未能形成有機的體系。從表1可以看出,目前全文強制標準立項主要有以工程項目整體為對象、以專業/行業為基礎兩種方式。是這兩種方式并行,還是取其中之一,或是按其他方式來構建我國強制性標準體系,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國首部全文強制標準《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總結了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使用和維護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參照發達國家通行做法制定而成,將住宅建筑作為一個整體,對住宅外部環境、建筑、結構、室內環境、設備、防火與疏散、節能、使用與維護等均提出了基本要求,系統規定了重要環節的控制要求和指標。目前,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按專業劃分成若干專業標準分體系,且將各專業標準分體系中涉及質量、安 全、衛生、環保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目標要求或為達到這些目標而必 需的技術及管理要求設置為綜合標準。按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體系,《住宅建筑規范》難以在其中找到合適位置,這也反映了目前全文強制標準的立項原則不統一。全文強制標準與相關標準的關系、與相關強制性條文的界限不清晰,三者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不夠。目前,全文強制標準主要以功能和性能要求為基礎進行編制。執行全文強制標準時不可避免地需要同步執行相關標準和相關強制性條文,但這種關聯關系并未在全文強制標準中明示,也未出臺配套制度。當全文強制標準與相關標準和強制性條文制修訂不同步時,勢必造成三者之間協調性、一致性不夠,甚至導致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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